21日,漁業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此次修訂旨在更優地統籌養殖業、捕撈業的發展,以及漁業資源的增殖與保護,推動漁業實現提質增效和綠色發展。
據悉,現行漁業法于1986年制定并實施,在加強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開發與合理利用,保障漁業生產者合法權益,推動漁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時間推移,該法逐漸顯現出一些與新形勢下漁業發展實際需求不相適應的問題,因此亟待修改完善。
修訂草案共有7章88條,從促進和規范漁業養殖、嚴格漁業捕撈管理、加強漁業資源增殖和保護、強化漁業監督管理等多個方面對現行漁業法進行了修改。
具體而言,在促進和規范漁業養殖方面,修訂草案明確國家支持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的養殖模式,鼓勵開展生態增殖養殖,同時建立養殖水域、灘涂保護制度;加強對養殖者權益的保護,明確規定若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養殖證,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強化養殖生產質量安全責任,規定從事養殖生產時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餌料、飼料、藥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
在嚴格漁業捕撈管理方面,修訂草案完善了捕撈強度控制制度,規定國家依據捕撈能力與漁業資源可捕撈量相適應的原則來確定漁業船網工具控制指標;規范漁船捕撈作業活動,規定漁船不得超越船舶檢驗證書核定的航區進行航行和作業等。
在加強漁業資源增殖與保護方面,修訂草案明確國家加強對重要漁業水域的保護;規定國家建立水產種質資源庫,明確國家對水產種質資源享有主權,建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名錄制度,進一步強化水產種質資源進出口管理;完善休禁漁區、休禁漁期制度,禁止違反休禁漁區、休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活動,禁止漁業船舶違反休禁漁區、休禁漁期的規定航行、停泊等。
此外,修訂草案增設了“監督管理”一章,對漁業執法機構和海警機構的執法職責、監督檢查時可采取的措施、漁船進出港管理、生產經營者信用記錄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